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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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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马庄村民组(以下简称马庄组)因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上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马庄村民组(以下简称马庄组)因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3-19 11:12:06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驻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马庄村民组。

上诉人泌阳县山口石仁河村马村民组(以下简称马庄组)因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3-19 11:12:06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驻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泌阳县山口石仁河村马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赵太偏,男,汉族,1952年6月6日生,马庄村民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赵国强,男,汉族,1958年9月12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赵国义,男,汉族,1940年1月2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本堂,泌阳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后石仁河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苗宗富,男,汉族,1945年5月20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苗宗发(又名苗石头),男,汉族,1945年 3月8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苗德营,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苗德顺,男,汉族,1952 年9月6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余永贵,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上侯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赵庆山,男,汉族,1950年2月7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李文振,男,汉族,1941年3月5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侯法朋,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赵东,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侯发业,男,汉族,1940年10月16日生,该村民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宋祥、张听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前石仁河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侯守现,男,汉族,1951年5月6日出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张现,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侯守见,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侯守山,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该村民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侯平本,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该村民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京园,安启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马庄村民组(以下简称马庄组)因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庄组诉讼代表人赵太偏、赵国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阳,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本堂、刘军,被上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后石仁河村民组(以下简称后石仁河组)的诉讼代表人苗宗富、苗宗发、苗德营、苗德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建,一审第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上侯村民组(以下简称上侯组)的诉讼代表人赵庆山、侯法朋、侯发业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祥、张听伟,一审第三人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前石仁河村民组(以下简称前石仁河组)的诉讼代表人侯守现、侯守见、张现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泌政行决字(2012)第001号处理决定。认定:诉争林地位于上侯组、前后石仁河组的北部,马庄组的西北部,四至为:东至夹层沟沿大岭经岭分水到老鹰崖,南(东部)至坡底、(西部)朱山有一片较强麻栎,以上沿朱山到“四狼洞”(一大圆石头)到白果山西坡(有一片较强麻栎)有一横梁沟,西至小尖山岭分水,北至大尖山(与国营板桥林场交界),面积约为1210亩。上侯组持有1962年国营板桥林场与上侯组所订立的“山权、林权字据”,并对字据内属本组所有的林坡进行了长期管理。后石仁河组持有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由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林权证》,并对《林权证》所载明范围内的林坡进行了长期管理。前石仁河组也对属于本组的林坡进行了长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该争议范围内的林坡,东至油盐坡岭分水,西至小尖山向南岭分水,南至朱山(有一片较强麻栎)以上沿朱山到“四狼洞”(一大圆石头)到白果山西坡(有一片较强麻栎)有一横梁沟,北至小尖山至油盐坡一线,面积约340亩的林地归上侯组所有;东至稻田沟(与后石仁河西边界相邻),西至油盐坡分水经小尖山沿岭向北到天门口,南至坡底耕地,北至天门口,面积约290亩,该林地归前石仁河组所有;东至夹层沟向北至老鹰崖岭分水(坐标0722856、3660122),西至稻田沟直指天门口一道沟(中间穿过油盐坡),南至坡底耕地,北至大尖山国有林场界,面积约580亩的林坡归后石仁河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林地位于上侯组、前后石仁河组的北部,马庄组的西北部,四至为:东至夹层沟沿大岭经岭分水到老鹰崖,南(东部)至坡底、(西部)朱山有一片较强麻栎,以上沿朱山到“四狼洞”(一大圆石头)到白果山西坡(有一片较强麻栎)有一横梁沟,西至小尖山岭分水,北至大尖山(与国营板桥林场交界),面积约为1210亩。2012年3月上侯组作为申请人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请求对其与前石仁河组、后石仁河组、马庄组三方有争议的林地进行确权。2012年9月20日被告作出泌政行决字(2012)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将东至油盐坡岭分水,西至小尖山向南岭分水,南至朱山(有一片较强麻栎)以上沿朱山到“四狼洞”(一大圆石头)到白果山西坡(有一片较强麻栎)有一横梁沟,北至小尖山至油盐坡一线,面积约340亩的林地归上侯组所有;东至稻田沟(与后石仁河西边界相邻),西至油盐坡分水经小尖山沿岭向北到天门口,南至坡底耕地,北至天门口,面积约290亩,该林地归前石仁河组所有;东至夹层沟向北至老鹰崖岭分水(坐标0722856、3660122),西至稻田沟直指天门口一道沟(中间穿过油盐坡),南至坡底耕地,北至大尖山国有林场界,面积约580亩的林坡归后石仁河所有。上侯组、马庄组、前石仁河组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驻政复决字(2013)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泌政行决字(2012)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上侯组、马庄组、前石仁河组对此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