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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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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利民诉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孙利民诉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3-19 09:27:21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利民,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利民诉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4-03-19 09:27:21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利民,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建平,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祖金,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王贵化,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程八斤,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东启,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孙利民诉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兰行初字第106号行政裁定,一审原告孙利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利民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程建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程伟,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程八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华、陈东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于1988年12月20日为程八斤位于兰考县胜利路北段25号的宅基地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小红本),使用面积488.4平方米。孙利民不服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查明,1988年12月20日,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为程八斤位于兰考县胜利路北段25号的宅基地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小红本),东邻路,西邻谢吉海,南邻王国强,北邻王敏学。南北长17米,北边东西长28.5米,南边东西长30.7米,使用面积488.4平方米。

另查明,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程八斤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88年12月20日,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

一审认为,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程八斤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88年12月20日,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不能受理。”据此,本案不应受理,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孙利民的起诉。

一审原告孙利民上诉称,上诉人向法院提出了对兰考县国土局出具的程八斤的土地登记档案真伪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以兰考县司法局的名义向上海司法鉴定研究所提交了鉴定资料,上诉人也缴纳了鉴定费用。在鉴定结果未出来之前,一审法院给上诉人送达了裁定书,程序明显违法。一审裁定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是对个案的批复,并不适用于本案。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被上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档案真伪无法确认,一审裁定以该规定为依据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程八斤辩称,对程八斤持有的土地证及相关材料的真伪鉴定,双方协商由第三方委托进行鉴定,一审作出裁定程序并不违法,其鉴定结论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程八斤持有的土地证是政府1988年颁发的,当时行政诉讼法并未颁布,上诉人要求确认颁证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孙利民的起诉正确。孙利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何卫斌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