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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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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等五人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原告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等五人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3-19 09:25:1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彬,公司经理。 原

原告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德福人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3-19 09:25:1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彬,公司经理。

原告德福,男,汉族,1950年8月20日生。

原告刘宏涛,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

原告刘德来,男,汉族,1952年8月20日生。

原告刘德新,男,汉族,1955年12月29日生。

原告刘宏宣,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宏彬,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系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

第三人邵国胜,男,46岁,汉族。

原告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等五人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向杞县人民法院起诉,杞县人民法院未予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以杞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为由申请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杞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王智剑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