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等五人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3-19 09:25:1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彬,公司经理。 原告刘宏涛,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 原告刘德来,男,汉族,1952年8月20日生。 原告刘德新,男,汉族,1955年12月29日生。 原告刘宏宣,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生。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宏彬,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系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 第三人邵国胜,男,46岁,汉族。 原告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等五人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向杞县人民法院起诉,杞县人民法院未予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以杞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为由申请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杞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王智剑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