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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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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国伦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原告丁国伦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3-19 09:21:1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4号 原告丁国伦,男,1952年11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

原告丁国伦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3-19 09:21:1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4号

原告丁国伦,男,1952年11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童德山,行长。

原告丁国伦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土地位于杞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杞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永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