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19 09:21:1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4号 原告丁国伦,男,1952年11月1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童德山,行长。 原告丁国伦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土地位于杞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杞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永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