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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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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智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陈秀智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3-19 09:20:08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11号 原告陈秀智,男,汉族,1942年5月16日生。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陈秀智诉兰考县人民

陈秀智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3-19 09:20:08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11号

原告陈秀智,男,汉族,1942年5月16日生。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陈秀智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土地位于兰考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王智剑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O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