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北杨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北杨庄组)因与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杨岗岭村民组林地行政裁决一案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3-18 15:58:02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驻行再终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北杨庄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代景淮,村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存,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 委托代理人郑晓阳,泌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本堂,泌阳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杨岗岭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杨国强,村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铎,男,汉族,1951年2月27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北杨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北杨庄组)因与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杨岗岭村民组(以下简称杨岗岭组)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0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北杨庄组委托代理人杨国存、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晓阳、刘本堂,二审被上诉人杨岗岭组委托代理人杨国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月21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泌政行决字(2011)3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争议林地位于杨岗岭组西南部、北杨庄组东部,当地小地名叫老潭沟,争议地为两部分。经现场GPS勘查争议面积1.6亩:其中地埂下为1.2亩,其四址为:东至地埂;西至省道(平桐路路肩);南至杨国铎林地边(种有杨树);北至杨国铎杨树北1米(杨新其耕地内)。地埂上部三角形林地0.4亩。其四址是:东至杨岗岭林坡最北一棵松树(坐标点为:0733426,3620356);西至地埂;南至杨岗岭林坡;北至杨新其柿树南1米处。争议范围内有杨岗岭组群众杨国铎种植的杨树,北杨庄组群众杨国明种的花生及杨国明于2004年迁至该处的坟头三处,杨新其种植的柿树和少部棉花。与争议地相邻的南部,东部为杨岗岭组的大面积黑松林坡,该林坡上的黑松是1973年当时的西陈庄村委(原中和大队)支书张荣喜带领本村委群众所种,黑松种植后村委(大队)安排本村委群众杨得理(已故)为护林员,看管至2007年,2007年后村委将该林坡上黑松卖给了本村委群众王营。争议林地,1992年土地调整时,杨岗岭组把该处分配给本组村民杨国铎作为自留坡。经查明争议处原有一条老水沟,是很早以前自然形成,下大雨时该水沟承载着由东部林坡向西排水的功能,杨岗岭组与北杨庄组之间的土地一直以老水沟为界,水沟以北属北杨庄组,水沟以南属杨岗岭组。对此双方无有异议。查阅北杨庄组提供1980年该组《东坡分配明细表》,并依据该分配表对东坡北杨庄组群众耕地分配情况实地勘界,当时北杨庄组在此(老潭沟)确实分配有计税耕地具体是(表内记载)17号杨国明0.27亩,18号周玉明0.06亩,19号杨国钦0.3亩。经现任组长杨新安、会计杨国明现场指认,该三户所分耕地在老谭沟处的共0.63亩。作为两村组界线的老水沟,位于杨国铎杨树北(杨新其棉花地内)1米处,由于修省道现已填平(尚留老痕迹,依稀可辨),但省道西边与争议地东部坡上仍有老水沟存在,经勘查老潭沟处老水沟以北的耕地面积已超过0.63亩,说明北杨庄组所分耕地并不在争议区,因此该处所争议的林地应为杨岗岭组所有。具体四址为:东至坡头一棵老松树(坐标点为:0733426,3620356);西至省道路肩东边(路肩除外);南至杨国铎杨树地边;北至杨国铎杨树北(杨新其棉花地内)1米,争议地北边边界与原老水沟基本相对应(坐标点:0733342,3620362)。据此,泌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第十七条,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决定杨岗岭组与北杨庄组所争议的位于“老谭沟”的1.6亩林地应归杨岗岭组所有。 北杨庄组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3日作出驻政复决字(2011) 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11)3号行政处理决定。 北杨庄组起诉至确山县人民法院称,泌政行决字(2011)3号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泌阳县人民政府辩称,(2011)3号行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杨岗岭组述称内容与泌阳县人民政府辩解内容一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北杨庄组与杨岗岭组争议的林地位于杨岗岭组西南部,北杨庄组东部,当地俗称“老潭沟”,争议地面积1.6亩。争议处原有一条老水沟,是很早以前自然形成,下雨时该水沟承载着由东部林坡向西排水的功能,杨岗岭组与北杨庄组之间的土地一直以老水沟为界,水沟以北属北杨庄组,水沟以南属杨岗岭组。1992年土地调整时,杨岗岭组把争议林地分配给本组村民杨国铎作为自留坡。2004年北杨庄组村民杨国明家因修省公路将其祖坟三座迁至该宗地上。杨岗岭组于2010年3月29日向泌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要求将该争议林地确归其组所有。 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泌阳县人民政府享有本案的处理权,其依据“北杨庄组与杨岗岭组土地以争议区原有的一条水沟为界,水沟以北属北杨庄组,以南属杨岗岭组,且争议区由杨岗岭组村民管理的事实”作出泌政行决字(2011)3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北杨庄组请求撤销泌政行决字(2011)3号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北杨庄组的诉讼请求。 北杨庄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争议的土地是可耕地,而不是林地。GPS定位是对耕地的确定,不是对林地的确认。且北杨庄组的三位村民一直在耕种,还有村民杨国明家的三座祖坟及耕地承包到户分配明细底册,说明争议地是属于北杨庄组的。双方认可的水沟在争议地南边,而不在北边。政府在接到确权申请后,没有按规定把申请送达给北杨庄组,剥夺了北杨庄组的答辩权,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既没有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也没有认真审查政府的证据,因此,其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错误的,所查明的事实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