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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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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群周与洛阳市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杜群周与洛阳市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3-19 15:48:05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群周,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

杜群周与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3-19 15:48:05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群周,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柳身,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刘周生,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杜群周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行初字第2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杜群周诉原审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杜群周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移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本案可以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杜群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蔡美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