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19 15:33:5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13号 崔东海: 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郑州市人社局)退休审批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00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对本案立案再审。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诉称你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退休审批是错误的理由,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工程处(队)、厂、场、站、库、室、院、所等事业单位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故你原所在单位河南省交通厅物资站属于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的改制单位范围。另根据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你当时工作年限已超过30年,并于2004年9月2日向单位提交了提前办理退休的书面申请,且2007年3月7日河南省交通厅人事劳资处亦按规定为你办理了提前退休增加工资档次的审批。虽然2007年8月1日你出具了《自愿终止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承诺书》表示放弃提前退休,但你又于2007年9月20日和2008年4月17日分别在退休审批表中填写了自愿办理提前退休的意见,据此郑州市人社局批准你提前退休,符合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