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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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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卉诉河南省卫生厅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冯卉诉河南省卫生厅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3-19 15:31:1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16号 冯卉: 你诉河南省卫生厅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20号行政赔偿判决不服,以原审程序违法向

冯卉诉河南省卫生厅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4-03-19 15:31:1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116号

冯卉:

你诉河南省卫生厅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20号行政赔偿判决不服,以原审程序违法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20号行政赔偿判决,改判河南省卫生厅赔偿你各项损失30000元。

本院经复查认为:河南省卫生厅在收到你要求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出行政处理的申请后,于2013年1月15日对你作出了豫卫医政函(2013)1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冯卉申请处理事宜的答复意见》,将调查事项及结果对你进行书面告知。你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同时提起了另案确认行政答复违法及本案行政赔偿两个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受害人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河南省卫生厅对你的答复意见无论是否违法,对你均不导致直接财产损失。关于你请求的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均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亦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本案行政赔偿判决并非必须以确认行政答复是否违法为依据,原一、二审的判决时间均早于确认行政答复是否违法的判决并无不妥。原一审虽然判决理由不适当,程序存在瑕疵,但结果正确。二审认为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条件,依法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