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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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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卉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答复纠纷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冯卉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答复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3-19 15:29: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郑行申字第115号 冯卉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答复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开行初字

冯卉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答复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4-03-19 15:29: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郑行申字第115号

冯卉与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答复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开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冯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郑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卉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于东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