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19 15:29: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郑行申字第115号 冯卉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答复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开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冯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郑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卉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于东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