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19 15:28:3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94号 崔书芳: 你因与荥阳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荥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建波颁发的荥房权证字第0801003488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2008年12月,而《房屋登记办法》和当时的《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均未规定协议离婚取得房屋权利办理转移登记的可单方申请。荥阳市人民政府虽未核查离婚协议书,在李建波单方申请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崔书芳、李建波对2007年1月29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本案诉争房屋归李建波所有的事实均无异议,因此,荥阳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该行为未侵犯崔书芳的实体权益,故崔书芳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被诉的荥房权证字第0801003488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