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20 15:05:1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72号 赵静不服荥阳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因由行政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能会使当事人对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故本案移交到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