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20 15:04: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21号 原告葛瑞,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琦、谢峰,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葛瑞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31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葛瑞以郑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葛瑞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瑞负担。 审判长 孙学勇 审判员 刘紫娟 审判员 孙晓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