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20 14:58: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80号 原告高国平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被告住所地以外的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