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密市信隆多孔砖厂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密市信隆多孔砖厂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3-20 10:44:5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密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新密市信隆多孔砖厂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3-20 10:44:5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密市信隆多孔砖厂

法定代表人朱景彬。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034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该案证据材料,发现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3]034号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本应于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然其向本院提出新密国土资申移字[2013]70号申请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另查明,新密国土资申移字[2013]70号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 034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O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建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