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20 10:44:5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2014)新密行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密市信隆多孔砖厂。 法定代表人朱景彬。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034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该案证据材料,发现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3]034号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本应于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然其向本院提出新密国土资申移字[2013]70号申请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另查明,新密国土资申移字[2013]70号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 034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O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