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20 16:19:4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正军因诉郑州市二七区商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正军以本案经调解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准许赵正军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二、 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64号行 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正军承担。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伟 代理审 判 员 王 冰 代理审 判 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