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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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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祥诉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刘东祥诉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3-20 16:06:4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通知书 (2014)郑行申字第5号 刘东祥: 你诉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巩义市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

刘东祥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

提交日期:2014-03-20 16:06:4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通知书

(2014)郑行申字第5号

刘东祥

你诉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巩义市社保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18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审理程序错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传票等,也没有对巩义市社保局的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2、计算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应按274个月参加公式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106个月计算,都不应除以12。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你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复查认为:一、二审中,刘东祥和巩义市社保局均到庭参加诉讼,并充分发表意见,程序并无不当之处。二、《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是整年数,缴费年限等于整年数与剩余月数除以12的值相加。缴费年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4舍5入。”巩义市社保局在计算刘东祥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其计算方法符合该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存在计算错误的问题。综上,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