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20 15:46:3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汴执字第9号 史春香、张洪丽、张洪振诉陈志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及(2011)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已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杞县人民法院执行。 杞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大 章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刘 建 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