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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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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春香、张洪丽、张洪振诉陈志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史春香、张洪丽、张洪振诉陈志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3-20 15:46:3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汴执字第9号 史春香、张洪丽、张洪振诉陈志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及(2011)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已立案

史春香、张洪丽、张洪振诉陈志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2014-03-20 15:46:3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汴执字第9号

史春香、张洪丽、张洪振诉陈志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及(2011)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已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汴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杞县人民法院执行。

杞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大 章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刘 建 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