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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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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亚平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一审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蔡亚平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一审裁定 提交日期: 2014-03-20 15:40:0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41号 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范淮河,河南省政府法

亚平河南省人民政府一审裁定

提交日期:2014-03-20 15:40:0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

(2014)郑行初字第41号

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范淮河,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树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

原告蔡亚平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亚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亚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亚平承担。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