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20 15:40:0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41号 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范淮河,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树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 原告蔡亚平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亚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亚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亚平承担。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