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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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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赵正军诉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3-20 15:37:3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李孟顺,

赵正军河南省烟草卖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3-20 15:37:3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烟草卖局

法定代表人李孟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玲,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亚平,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赵正军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1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正军,被上诉人河南省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理人郭亚平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正军以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正军撤回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鉴于赵正军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准许赵正军撤回上诉;

二、 准许赵正军撤回起诉;

三、 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155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赵正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审  判  员   孙晓飞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