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军富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移交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3-20 15:36:0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81号 原告韩军富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不属于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到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