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20 15:32:5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初字第83号 原告张铁海诉被告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不属于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到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