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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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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重君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喻重君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二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3-20 15:08:0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郑行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重君,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喻重君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二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3-20 15:08:0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郑行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重君,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盛国民,厅长。

委托代理人李韬,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喻重君因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行初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喻重君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文谦,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代理人李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喻重君系河南省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高洼组村民。自2013年2月27日起原告喻重君多次以罗山县政府未经批准占用徐楼村耕地和林地用于建石材工业园且补偿均未到位为由向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举报。被告接举报后转交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及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2013年5月22日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对罗山县石材专业园区管委会作出罗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用于建办公楼,决定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264.2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陆百肆拾元整(12640.00元)。2013年6月1日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对罗山县石材专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罗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用于修建石材园区加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主干道),决定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48842.6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耕地每平方米壹拾捌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壹拾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拾肆万伍仟贰百叁拾捌元陆角(645238.60元)。后罗山县国土资源局通过电话向原告告知了办理案件的结果。

原判认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在接到原告举报后,已经及时转交被举报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罗山县国土局也对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查处情况告知了原告,故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喻重君的诉讼请求。

喻重君上诉称:上诉人在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高洼组拥有合法的集体农用土地。2012年,有关部门以建设“罗山县石材工业园区”的名义对上诉人所在的罗山县定远乡徐楼村高洼组进行征地,并于2013年4月将上诉人的林地进行了非法开发并强行征用。但建设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用地手续就占用土地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但根据上诉人了解的实际情况“罗山县石材工业园区”依然在进行违法建设,没有停工,且违法侵占的土地没有退还。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事实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并没有履行查处及监督的法律职责,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一直无法得到切实保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行初字第136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答辩称:针对上诉人举报罗山县石材工业园区涉嫌违法用地的举报,被告收到举报线索后即转交信阳市及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2013年5月9日,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向罗山县石材专业园区管委会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22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3年6月1日,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向罗山县石材专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70号),没收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645238.60元罚款。上诉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认可,已证明当地国土部门级答辩人积极履行了查处、监督职责。据当地政府反映,上诉人几年来一直外出,从未回乡,当地政府多次电话通知其回乡查看实情、协商处理,并远赴北京、郑州等面见上诉人,上诉人均躲避不见,其所述内容并无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本案中,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收到上诉人喻重君针对罗山县石材工业园区涉嫌违法用地的举报后,转交信阳市及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对罗山县石材专业园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告知了上诉人。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未履行查处及监督的法律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喻重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