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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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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国全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原告闫国全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3-25 15:06:54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行初字第3号 原告闫国全,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利利(系闫国全妻子),女,1984年

原告闫国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治安政处罚一案一审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3-25 15:06:54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行初字第3号

原告闫国全,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利利(系闫国全妻子),女,1984年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

法定代表人范伟彪,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正义,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牛东锋,该局民警。

第三人酒景景,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国全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以下简称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酒景景列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1月2日分别向被告王屋分局、第三人酒景景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闫国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利利,被告王屋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薛正义、牛东锋,第三人酒景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屋分局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济公王分(克井)行罚决字[2013]2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5月21日23时许,闫国全酒后到其大哥闫应全家,和其嫂子酒景景发生争吵,后对酒景景进行殴打。经鉴定,酒景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闫国全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闫国全诉称:2013年5月21日23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路过其哥闫应全经办的煤球厂门口时,见到屋里灯还亮着,便叫开房门与闫应全说话,言语中,闫应全的妻子酒景景从屋内走出,无端辱骂其,其在酒未醒的情况下不愿意出去,酒景景便推搡其,导致双方发生口角,随即,酒景景故意砸其汽车,致使汽车引擎盖有两个坑,并有划痕,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酒景景报警。在这起事件中,公安机关只对其进行处罚,且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有失法律公正。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不依法收集证据,拒绝其提供案件真实情况,并在对其诱导、欺骗下询问制作笔录;对其身体的伤情以及汽车的损害未进行调查取证就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撤销王屋分局作出的济公王分(克井)行罚决字[2013]2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王屋分局辩称:经其局调查查明,2013年5月21日23时许,闫国全酒后路过其哥闫应全家门口(煤球厂),闫国全叫开房门进入屋内与闫应全说话,期间闫国全与其嫂子酒景景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随即闫国全对酒景景进行殴打,致酒景景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酒景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闫国全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闫国全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酒景景述称:闫国全对其殴打是事实,王屋分局对闫国全进行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被告王屋分局在法定期间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其局2013年6月24日对闫国全的询问笔录。闫国全回答的主要内容为:2013年5月21日晚上11时许,其开车路过其哥闫应全经办的煤球厂门口时,看见闫应全家的门还开着,在门口吆喝其大哥的名字,闫应全把门打开,其哥和大嫂酒景景在卧室睡觉。其坐在床上和闫应全说话。正说时,酒景景让其出去,并推着其,其不出去,然后,酒景景骂其,闫应全拉着让其出去,其推了酒景景一下,和酒景景撕打起来,闫应全上去搂着其,酒景景和侄女闫玉芳朝其脸上乱抓,其挣脱闫应全的手朝酒景景脸上打了一耳光,把她推到在地上。酒景景起来朝其的车上砸了一下,其过去朝酒景景身上蹬了两脚。然后,其家人过来把其拉过一边了。

2、其局2013年5月27日对酒景景的询问笔录。酒景景回答的主要内容为:2013年5月21日晚上11时许,其弟弟闫国全在其家家门口叫门,闫应全把门打开,进去屋里以后,闫国全坐在床头,其让他们出去,闫国全说非坐床头不行。其起来穿上衣服,站在其家门外边,说“真不要脸,欠钱还坐家不走”。然后,闫国全拿其家扫帚出来朝其头上打。闫应全搂住闫国全,把扫帚夺过去。闫国全拉住其对其拳打脚踢,其赶快跑进屋里,把门关住,闫国全把门跺开,按住其拳打脚踢。后来其报警。

3、其局2013年6月15日对闫玉芳的询问笔录。闫玉芳回答的主要内容为:2013年5月21日晚上11时许,其正在其家的煤球厂睡觉,其小叔闫国全在其家门口叫门,听见其父亲闫应全把门打开,其没有起来。后来听见其妈妈酒景景在他们的卧室说“你们两个出去说事”,听见闫国全说“就不出去,就坐你的床头”,一会,其起来了,看见其妈妈从屋里出去外边了,其也跟出去了。因为闫国全欠其家钱,其妈妈提到闫国全欠其家钱的事,说话比较难听。然后闫国全从屋里出来,上去拽住其妈妈酒景景拳打脚踢,其父亲闫应全出来拉住闫国全的胳膊,搂住他。其和其妈妈跑进屋里把门上住,闫国全上去一脚把门跺开,拉住其妈妈酒景景拳打脚踢。后来,就报警了。

4、其局2013年5月27日对闫应全的询问笔录。闫应全回答的主要内容为:其家在塘石村路边开了一个煤球厂,其家都住在那里。2013年5月21日晚上11时许,其弟弟闫应全在门口叫其,其把门打开,闫国全就进到屋里坐到床上,其问闫国全“怎么这时候来”,闫国全说“刚吃过饭,回到这里”。酒景景说“天气太热,快点出去”。说中间,酒景景已经穿好衣服出去了,出去后说,“不要脸,借钱也不还”,说中间,在门口,闫国全拿着扫帚打酒景景,其赶快搂住闫国全,其妻子和女儿进屋里把门从里边上住,酒景景还在屋里骂闫国全,闫国全上去把门蹬开,上去拽住酒景景的头发把酒景景按倒在地上打她。然后其上去把闫国全搂过一边,朝他身上打了两拳。然后闫国全就回家了。之后,打120电话,把酒景景送医院了。

5、济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济)公(法医)鉴(活)字【2013】4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酒景景之损伤为轻微伤。

6、酒景景的伤情照片。

7、其局2013年6月24日对闫国全制作的告知笔录。记载了其局将对闫国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闫国全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记载了闫国全的陈述意见“认为对其处罚偏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