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陈学海不服被告台前县夹河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原告陈学海不服被告台前县夹河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3-21 22:56:00 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台行初字第0001号 原告陈学海,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男,台前侯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原告学海不服被告台前县夹河乡人民政府地行政处理一案

提交日期:2014-03-21 22:56:00

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台行初字第0001号

原告学海,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男,台前侯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前县夹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冬霞,乡长。

委托代理人宋益夏,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兴涛,男,夹河乡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陈学光,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学海不服被告台前县夹河乡人民政府地行政处理一案,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6日依法向被告台前县夹河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学光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学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祥、被告委托代理人宋益夏、邱兴涛、第三人陈学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台前县夹河乡人民政府接受第三人的申请立案受理后,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了《夹河乡人民政府关于顾庄村村民陈学光与陈学海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1、陈学海大门前出路南北宽是250厘米。以陈学福北屋北墙向北25厘米处为界,界线以南归陈学光使用,界线以北250厘米内归陈学海使用。2、界线以南,原来陈学海存放,修建一切附属物应主动清理掉,把多占的部分清理完毕后归还给当事人陈学光。陈学海不服该决定于2013年7月16日向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3年11月14日做出维持决定。

原告在庭审辩论中提出,被告夹河乡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的证据,应认定被告所作处理决定书没有证据、依据,法院应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学海于2013年11月23日诉至法院,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告,被告于庭前临时递交答辩状及作出处理的证明材料,且无正当延期理由。

本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夹河乡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依据,应认定其所作处理决定书没有证据、依据。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处理决定书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台前县夹河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夹河乡人民政府关于顾庄村村民陈学光与陈学海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台前县夹河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仝兴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