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战民、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预告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3-20 20:04:15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商行终字第9、11-5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战民,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葛海洋,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顺起,男,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中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庆河,男,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郑战民、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因房屋预告登记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行初字第28-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郑战民委托代理人葛海洋、上诉人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石顺起,被上诉人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庆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0日为上诉人郑战民办理的位于民权县电力大道西侧民主路南侧天祥花园8号楼12层中户(99.41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6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6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7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8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8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9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9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0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0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1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1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2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2层西户(130.09平方米)、8号楼1层东户(128.37平方米)、10号楼1层中户(99.41平方米)、10号楼2层东户(128.37平方米)、10号楼9层中户(99.41平方米)、10号楼10层中户(99.41平方米)、10号楼10层西户(128.37平方米)、1号楼12层东户(118.48平方米)、1号楼12层西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层西户(118.48平方米)、2号楼7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8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0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1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2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2层西户(118.48平方米)、8号楼11层西户(128.37平方米)、8号楼12层东户(128.37平方米)、8号楼12层西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层西户(128.37平方米)、9号楼2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9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9层中户(99.41平方米)、9号楼11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1层西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2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2层西户(128.37平方米)的房屋预告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0月20日,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依据原告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战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原告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战民办理了位于民权县电力大道西侧民主路南侧天祥花园8号楼12层中户(99.41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6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6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7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8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8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9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9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0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0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1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1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2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2层西户(130.09平方米)、8号楼1层东户(128.37平方米)、10号楼1层中户(99.41平方米)、10号楼2层东户(128.37平方米)、10号楼9层中户(99.41平方米)、10号楼10层中户(99.41平方米)、10号楼10层西户(128.37平方米)、1号楼12层东户(118.48平方米)、1号楼12层西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层西户(118.48平方米)、2号楼7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8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0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1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2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2层西户(118.48平方米)、8号楼11层西户(128.37平方米)、8号楼12层东户(128.37平方米)、8号楼12层西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层西户(128.37平方米)、9号楼2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9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9层中户(99.41平方米)、9号楼11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1层西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2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2层西户(128.37平方米)的房屋预告登记备案及本小区的其他房屋预告登记备案。其他房屋预告登记备案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被告具有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职权。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的材料。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即无登记申请书,也无原告单位的相关证明,且被告颁给原告预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签订房屋价款及房屋面积,被告对此未尽审查职责,其颁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另外,被告进行预告登记应当适用《房屋登记办法》,而其适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关于被告辩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友才,不是张有才,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遂判决撤销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0日为原告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战民办理的位于民权县电力大道西侧民主路南侧天祥花园8号楼12层中户(99.41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6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6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7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8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8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9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9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0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0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1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1层西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2层东户(130.09平方米)、6号楼西单元12层西户(130.09平方米)、8号楼1层东户(128.37平方米)、10号楼1层中户(99.41平方米)、10号楼2层东户(128.37平方米)、10号楼9层中户(99.41平方米)、10号楼10层中户(99.41平方米)、10号楼10层西户(128.37平方米)、1号楼12层东户(118.48平方米)、1号楼12层西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层西户(118.48平方米)、2号楼7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8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0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1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2层东户(118.48平方米)、2号楼12层西户(118.48平方米)、8号楼11层西户(128.37平方米)、8号楼12层东户(128.37平方米)、8号楼12层西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层西户(128.37平方米)、9号楼2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9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9层中户(99.41平方米)、9号楼11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1层西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2层东户(128.37平方米)、9号楼12层西户(128.37平方米)的房屋预告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