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20 18:05:1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 代表人周捷,职务店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该店食品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丽,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冉屯路店(以下简称“世纪联华冉屯路店”)因被上诉人赵正军诉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以下简称“中原工商分局”)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世纪联华冉屯路店、中原工商分局以与被上诉人赵正军之间的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正军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世纪联华冉屯路店、上诉人中原工商分局分别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正军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中行初字第169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世纪联华冉屯路店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中原工商分局撤回上诉: 四、准许被上诉人赵正军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世纪联华冉屯路店和中原工商分局承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