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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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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荥阳市城关乡大王村第七村民组现在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荥阳市城关乡大王村第七村民组现在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3-28 15:25:2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荥行审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荥阳市城关乡大王第七村民现在行政诉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3-28 15:25:2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荥行审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帅,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相臣,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荥阳市城关乡大王第七村民组。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大王村。

负责人王运峰,组长。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1800元及其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法转让荥阳市城关乡大王村七组的水浇地14420.92平方米用于非农业建设,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08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对被执行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并决定对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违法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08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1800元及其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9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志恒

                              审  判  员   张万青

                              审  判  员   楚国范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冉锦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