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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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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胜国诉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赵胜国诉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3-27 15:51:14 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淅行初字第96号 原告赵胜国,男,出生1957年。 委托代理人张忠民,出生1959年。 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赵胜国诉淅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3-27 15:51:14

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淅行初字第96号

原告赵胜国,男,出生1957年。

委托代理人张忠民,出生1959年。

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士清,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汴军,女,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薛志杰,男,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赵胜国诉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淅行初字第133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6月6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3)南行终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认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类,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不当。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淅行初字第133号行政裁定,指令淅川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应该按照国人部[2006]113号文件,2006年不应该按照我们工人身份套改,应该按照教师身份套改我们工资。并提供如下证据:1、教师资格证书;2、小教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小教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文件,赵胜国的淅职改字[1996]39号文件;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证书;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证书文件,赵胜国的淅教字[1997]60号文件;6、2006年小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7、2006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证书;8、2007年任职小教高级文件;9、2006年10月7日国人部[2006]113号文件;10、请求淅川县教体局更正书面申请。

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我局已经按照上级文件履行法定职责,只能按照原告工人身份套改其工资。并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2006年淅川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资变动审批表,证明按照原告工人身份套改工资;2、南阳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3、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文件,证明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如果聘任,要签订聘约,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年,原告在2006年时没有高级聘任文件;4、《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评审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3]24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后,可申请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取得的资格仅表明其专业技术水平,其工资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证明原告2006年具有小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没有高级聘任文件,只能按照工人套改工资。5、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豫人[2005]3号文件,证明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的登记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6、省人事厅工资处对南阳市人事局工资科电话答复,工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应按职称聘任有关文件、程序办理聘任手续,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计算。证明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的登记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在豫人[2005]3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已聘任的,任职年限不连续(累计)计算。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6有异议,认为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此文件真实性经法庭审查亦无法证实,故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对原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法庭查证可以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以工人身份于1981年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前取得小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有聘用文件。2006年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人部[2006]113号文件,给原告工人身份套改其工资。2007年4月南阳市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2006年12月通过评审获得小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自2006年12月31日起聘书。2007年9月10日淅川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原告等496人自2007年6月30日算起聘任文件。2008年被告依据原告任职资格证书、聘书、聘任文件,以教师身份套改了工资。

本院认为: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按照有关行业性质及人员的职级、职别,通过广泛调研分析而制定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比照国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工资实施方案,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上级工资政策的具体实施。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国人部(2006)113号文件对原告按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类型标准自200 6年起落实工资待遇。原告虽然已于2007年6月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并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成为专业技术人员,但原告为工人身份。国人部(2006)113号文件中对工人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从工人岗位工资转换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岗位工资待遇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政策依据。2008年1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资政策及有关精神制订豫人薪(2008)2号文件并开始实施,该文件对原告类型人员的工资转换做出了明确规定,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文件规定及时将原告由工人岗位工资转换为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原告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胜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二原告各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 天 勇

审  判  员   白    淼

代审 判 员   张 少 普

二○一四 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汤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