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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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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因与姚功建、唐河县古城供销合作社、张晓生、姚金湘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因与姚功建、唐河县古城供销合作社、张晓生、姚金湘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3-27 15:25:02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南行再字第00011号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

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因与姚功建、唐河县古城供销合作社、张晓生、姚金湘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3-27 15:25:02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南行再字第00011号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方兴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彦雪,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洁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姚功建,又名赵功建,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19日,农民,住桐柏县古城乡。

委托代理人:陈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唐河县古城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党国信,任主任。

原审第三人:张晓生,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1日,住唐河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李喜增,男,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姚金湘,女,汉族,生于1953年10月21日,农民,住唐河县城郊乡后洼村。

申诉人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因与被申诉人姚功建、第三人唐河县古城供销合作社、张晓生、姚金湘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1)唐行初字第213号行政判决,向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南行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常彦雪、王洁生、被申诉人姚功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琦、第三人唐河县古城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党国信、第三人张晓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喜增、第三人姚金湘到庭参加诉讼,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程晓信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1)唐行初字第213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    卫

审  判  员      王    浩

审  判  员      李    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