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25 16:36:2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新中行终字第114号 法定代表人聂玉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家魁,新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干部。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晓娟,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文才,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娟,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新乡市牧野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保泉,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长江,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平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梅,女,1965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平,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 一审原告周梅诉一审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一审第三人李晓娟、张文才、新乡市牧野区国家税务局房屋登记一案,上诉人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李晓娟、张文才、新乡市牧野区国家税务局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刘大春 审 判 员 郭鑫涛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陶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