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3-25 16:34:3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新中行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堂,男,1950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付田,河南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传涛,乡长。 委托代理人朱荣伟,官厂乡司法所所长。 一审第三人都路芳,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赵海平,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李新霞,女,1979年9月9日出生。 赵海平、李新霞共同委托代理人都路芳,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 一审原告赵堂诉一审被告原阳县官厂乡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都路芳、赵海平、李新霞土地决定一案,上诉人赵堂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对一审原告要求一审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刘大春 审 判 员 郭鑫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