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启山与获嘉县人民政府、赵启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3-25 16:33:3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新中行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启山,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团庆,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永记,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岳迎菊,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嵘,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赵启荣(赵山河之妻),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国利,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 上诉人赵启山因与被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赵启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辉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启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启山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启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启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智勇 审 判 员 刘大春 审 判 员 张彩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