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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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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启山与获嘉县人民政府、赵启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赵启山与获嘉县人民政府、赵启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3-25 16:33:3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新中行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启山,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团庆,获嘉县法律援助

赵启山与获嘉县人民政府、赵启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3-25 16:33:3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新中行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启山,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团庆,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永记,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岳迎菊,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嵘,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赵启荣(赵山河之妻),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国利,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

上诉人赵启山因与被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赵启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辉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启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启山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启山撤回上诉。

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启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智勇

审  判  员  刘大春

审  判  员  张彩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