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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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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逢合与延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李逢合与延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3-25 16:17:46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逢合,男,1968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祁康德、张秀娟,新乡市红旗区“148”法

李逢合与延津县公安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3-25 16:17:46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逢合,男,1968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祁康德、张秀娟,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安军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广、李博,延津县公安局民警。

原审第三人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保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逢合诉延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延津县马庄乡野厂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第三人在土地承包范围内进行施工,原告李逢合不同意将自己使用的土地承包给第三人,于2013年5月10日到第三人的施工现场进行阻止,并爬到已垒好的墙头上说如果要垒就把原告一起也垒在里面,致使第三人被迫停止施工, 扰乱了第三人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告延津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给予原告李逢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李逢合不服,向新乡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新乡市公安局以新公复决字(2013)0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对原告李逢合的处罚决定。原告李逢合不服,于2013年9月24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公民不得以非法手段扰乱或侵犯。本案中原告李逢合以自己不同意村集体与第三人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由,妨碍并阻止施工,扰乱了第三人正常的工作秩序,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原告李逢合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应依法予以维持。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而不应当采取非法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本案中原告李逢合以第三人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站到正在施工过程中的墙头上,阻止第三人施工,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权方式,原告诉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延津县公安局作出的延公(马)决字(2013)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逢合负担。

李逢合不服上诉称:1、上诉人5月10日、16日让第三人暂停垒路口,并打110报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政府协商解决。2、野厂村委会与第三人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延津县人民法院不应予以保护。3、上诉人并未采取暴力行为施行阻止。

延津县公安局答辩:2013年5月10日上午,延津县马庄乡野厂村村民李逢合以对太平牧业公司与野厂村委会所签土地承包合同不满意为由,到太平牧业施工工地强行阻碍工地施工。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答辩:第三人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取得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过程中遭到上诉人的多次侵害,给第三人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上诉人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不容侵害。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进行维权。本案中,李逢合对野厂村委会与第三人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不满,进而采取阻碍第三人施工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受到处罚。延津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维持是正确的。李逢合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逢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夏  勇

审 判 员  郭鑫涛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  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