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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肇事企业被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唐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 本报记者 郄建荣 尽管甘肃省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发生尾砂泄漏事故最终调查结果还未公布,但是,肇事企业陇星锑业已被告上法庭。 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关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就这起污染事故,其已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

□ 本报记者 郄建荣

尽管甘肃省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发生尾砂泄漏事故最终调查结果还未公布,但是,肇事企业陇星锑业已被告上法庭。

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关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就这起污染事故,其已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11月23日晚,在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陇星锑业选矿厂尾矿库溢流井水面下约6米处的拱圈盖板破裂,导致溢流井周围3000立方米以上尾矿砂浆溢出,流入太石河及西汉水水系,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西汉水200多公里河段锑浓度超标,甘肃、四川、陕西三省相关河段受到此次事故污染。

事件发生后,环保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

据环保部介绍,事件发生后,环保部立即派出西北督查中心、西南督查中心两个工作组,分别赶赴甘肃陇南和四川广元协调地方政府做好现场处置和应急准备工作。同时,受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委托,副部长翟青紧急带领工作组和专家赶赴现场。

鉴于陇星锑业尾砂泄漏事件造成跨省界污染,环保部将此次事故定性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事故发生以后,有关部门紧急启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当地3万多人参与抢险工作,短期内修筑拦水坝100多个,沉淀池200多个,在太石河沿河三县投放絮凝剂40余吨,投放石灰400余吨。即便如此,截至2015年11月26日17时,甘陕省界10公里处污染物锑监测浓度仍高达0.673毫克/升,超标120余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锑属于第一类污染物,且毒性很强。锑元素可以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

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此次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太石河、西汉水水系的自然生态环境、周边群众的健康与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和持续的环境风险。

中华环保联合会向陇南市中院提出5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判令陇星锑业支付环保应急主管部门基于消除危险而采取应急措施时所支出的费用(具体数额以届时环保应急主管部门申报数据为准);承担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太石河、西汉水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数额以评估鉴定报告为准);承担上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具体数额以评估鉴定报告为准)。

中华环保联合会还要求陇星锑业在甘肃、陕西及四川三省各选择一家媒体(媒体名单需报法院审核同意)刊登声明,向受到本次污染影响的社会各界赔礼道歉,同时还要承担本案诉讼费、中华环保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6万元、律师费10万元、专家证人费10万元等。

责任编辑: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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