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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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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松不服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张青松不服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4-16 16:28:46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商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张青松,商城县一品砂锅业主。 被告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淑国,局长。 原告不

青松不服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4-16 16:28:46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商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张青松,商城县一品砂锅业主。

被告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淑国,局长。

原告不服被告对其作出的商食监字(2013)第0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7月8日即向原告送达商食监字(2013)第0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青松(商城县一品砂锅业主)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波 峰

审 判 员 戴 承 芳

审 判 员 李    军

二O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  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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