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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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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重样诉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叶重样诉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4-11 15:32:31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平行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重样,女,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移

叶重样诉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4-11 15:32:31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平行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重样,女,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

法定代表人赵宪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景伟,鲁山县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重样因诉移民安置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行初字第13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重样、被上诉人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以下简称鲁山移民局)的委托代理人景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原告叶重样等人向被告鲁山移民局递交申请书,请求被告鲁山移民局提供白龟山水库的档案材料。被告鲁山移民局接到原告的申请后,未予答复。原告不服,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接到原告申请后,应依法履行告知或者说明义务,而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答复。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予答复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责令被告鲁山移民局针对原告叶重样的申请30日内予以答复;二、驳回原告叶重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鲁山移民局负担。

上诉人叶重样上诉称:1、白龟山水库的总体规划和库型图是移民工作的鉴定指南,移民应当知道;2、国家依法给予移民的补偿、补助,被上诉人有举证责任。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鲁山移民局的委托代理人当庭辩称:1、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并不违法;2、上诉人二审改变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对原审判决没有意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有当事人举证材料及二审开庭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本案,被上诉人鲁山移民局没有举证证明依法向上诉人叶重样说明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叶重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重样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玉科

审  判  员    赵海军

审  判  员    宋忠海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