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4-17 16:33:37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布武涛,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布宁涛,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之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占国,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伊军,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路碧波,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时桂林,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伊川县国税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西贤,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布武涛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布武涛的委托代理人布宁涛、李国强,被上诉人伊川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伊军、路碧波,被上诉人时桂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西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已生效的(2013)洛行终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认定“布武涛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先,时桂林在后,双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长宽尺寸明确无争议,宅基地不重叠”。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布武涛与被上诉人伊川县人民政府为被上诉人时桂林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上诉人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布武涛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雷小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