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4-18 16:29:5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郑行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秀英,女,1943年2月4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陈伟平,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陈宏伟,女,1955年2月4日出生,回族。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岩、倪晓,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钱秀英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及赔偿一案,因上诉人钱秀英不服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2)管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钱秀英要求确认二七区人民政府对其住房撬门别锁、强行腾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财产经济损失之诉,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以双方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要求确认原拆迁行为违法并提起赔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2)管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侯 赟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