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4-18 16:37:0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跃武、姜光辉,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正军因诉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军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正军自愿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赵正军撤回上诉; 二、准予赵正军撤回起诉; 三、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赵正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