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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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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回郭镇政府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赵正军诉回郭镇政府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4-18 16:37:0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镇

赵正军诉回郭镇政府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4-18 16:37:0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跃武、姜光辉,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正军因诉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军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正军自愿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赵正军撤回上诉;

二、准予赵正军撤回起诉;

三、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赵正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  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