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4-18 16:20:5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闪闪,女,汉族,1989年1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进周,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 法定代表人姚和平,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女,登封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兆辉,男,登封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牛旭峰,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 上诉人张闪闪因车辆转移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审 判 员 孙晓飞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牛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