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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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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闪闪诉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张闪闪诉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4-18 16:20:5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闪闪,女,汉族,1989年1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进周,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

闪闪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4-18 16:20:5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闪闪,女,汉族,1989年1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进周,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姚和平,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女,登封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兆辉,男,登封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牛旭峰,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

上诉人张闪闪因车辆转移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审  判  员   孙晓飞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牛  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