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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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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南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第六大队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李敬南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第六大队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4-18 16:17:5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敬南,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弓广林,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

李敬南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第六大队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4-18 16:17:5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敬南,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弓广林,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第六大队

法定代表人赵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志,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第六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第六大队民警。

上诉人李敬南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敬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弓广林,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第六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张大志、赵阳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敬南于2014年4月2日以纠纷以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了自愿撤回本案上诉、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敬南撤回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鉴于李敬南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准许李敬南撤回上诉;

二、 准许李敬南撤回起诉;

三、 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3)开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李敬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