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4-18 16:11:4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郑行终字第21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夏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勇、王喆,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赵正军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正军分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正军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赵正军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商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