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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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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第九村民组(以下简称竹沟九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上诉人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第九村民组(以下简称竹沟九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4-22 08:30:35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第九村民组。 负责人林

上诉人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村民组(以下简称竹沟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4-22 08:30:35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第九村民组。

负责人林宪华,组长。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第五村民组。

负责人吕华忠,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耕,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海存,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第九村民组(以下简称竹沟九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竹沟九组的委托代理人蔡海彬,被上诉人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竹沟五组)的负责人吕华忠及委托代理人张鸽,一审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艾海存、王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