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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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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敬老院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上诉人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敬老院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4-22 08:31:3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敬老院。 负责人陈恒,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敬老院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4-22 08:31:3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敬老院

负责人陈恒,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原大刘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

负责人常建华,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多,男, 1956年10月7日出生。

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敬老院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敬老院负责人陈恒及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上诉人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原大刘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的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李小多,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王   荣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