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北杨庄村民组与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杨岗岭村民组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4-21 10:56:37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再终字第1-1号 本院2014年2月10日对申请再审人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北杨庄村民组与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杨岗岭村民组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作出的(2014)驻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须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第九页第二行至第三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审 判 长 肖 萌 菊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代理审判员 荣 艳 艳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