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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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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忠长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原告钱忠长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4-18 16:59:10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5号 原告钱忠长,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生。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原告钱忠长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偿一案

提交日期:2014-04-18 16:59:10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5号

原告钱忠长,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生。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被告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原告钱忠长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偿一案,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涉及的不动产位于鼓楼区,且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住所地也在鼓楼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王智剑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