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忠长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2014-04-18 16:59:10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5号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原告钱忠长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涉及的不动产位于鼓楼区,且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住所地也在鼓楼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王智剑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