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4-18 16:55:20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4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原告马海东诉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房地产位于龙亭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何卫斌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