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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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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新生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亭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原告柳新生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亭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4-18 16:53:5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汴行初字第2号 原告柳新生,男,回族,1937年3月1日出生。 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

原告新生被告开封市龙亭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亭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4-18 16:53:5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汴行初字第2号

原告新生,男,回族,1937年3月1日出生。

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杨兰,区政府干部。

原告柳新生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亭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6日向龙亭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有关诉讼文书。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柳新生、被告龙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龙亭区政府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龙政征补决字(2013)78号《关于对古城区2#-6-7地块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柳新生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查明,2013年3月30日,龙亭区政府作出了《关于对古城区2#-6-7地块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评估,2013年4月27日将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并将评估分户报告单送达至被征收人。柳新生未提出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古城区2#-6-7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经核算,货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387148.38元,由征收部门给付给被征收人。二、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按期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达不成协议,将房屋补偿款提存到古城区2#-6-7地块建设项目专用账户(下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柳新生诉称,被告评估结果公示期间,原告在乌鲁木齐儿子那里居住,未能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公正调解纠纷,提高货币补偿价格,合理解决矛盾。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未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龙亭区政府所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原告柳新生依法调解、提高货币补偿价格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龙政征补决字(2013)78号《关于对古城区2#-6-7地块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柳新生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亭区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