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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朱海涛与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朱海涛与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4-24 10:49:38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中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涛,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住所地

海涛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4-24 10:49:38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中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涛,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苏建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冲,济源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靖,济源市公安局民警。

朱海涛因与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以下简称济水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海涛,被上诉人济水分局委托代理人赵冲、李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水分局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了济公济分(治安)行罚决字〔2013〕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水分局认定“2013年8月28日13时许,朱海涛因不满赔偿事项,持镢头将济源市虎岭集聚区东官桥村南侧‘巨力钢丝绳’厂建筑工地两处围墙推倒。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其曾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治安处罚,属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海涛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一审中朱海涛诉称:2013年8月7日8时许,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虎岭集聚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几十名在其村(即济源市承留镇东官桥村,以下简称东官桥村)南侧动用挖掘机开挖地基,修建围墙。因该管委会涉嫌违法占地,包括其在内的村民阻拦挖掘机施工,要求出具合法征地手续,该管委会不予理会。2013年8月26日在其承包地毁坏玉米、打建围墙、并把其去承包地的路上建围墙,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包括其在内的村民调查,该征地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1、被征土地属于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方能征收,而本次征地没有国务院的批准手续;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地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次征地东官桥村民未见到任何征地公告;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且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而本次征地东官桥村民未见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未收到任何补偿款。根据以上违法事实,结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的“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中规定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和“四、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中规定的“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拆迁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虎岭集聚区管委会在违法征用的土地上进行施工严重侵害了其等村民的权利,其拆除围墙是合法行使权利,不存在违法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的是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出处罚,而本案中虎岭集聚区管委会的施工严重违法,不具有合法利益,而其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应当受到处罚。其只是为了自己的正常生产才拆除了他们违法建成的一段围墙,并不是对他们的赔偿事项不满意,故济水分局认定其故意损毁财物的情况根本不成立。认为济水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对其进行国家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撤销济水分局作出的济公济分(治安)行罚决字〔2013〕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济水分局支付其赔偿金10000元。

一审中济水分局辩称:东官桥村原属济源市承留镇管辖,2012年11月28日经济源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2013年6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豫政土[2013]757号批文,批准济源市人民政府征收东官桥村部分土地,作为济源市2013年度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2013年7月下旬,虎岭集聚区管委会将土地赔偿款等相关款项拨付至济源市承留镇东官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官桥村委会)账户。其局对朱海涛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查明: 2013年6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豫政土[2013]757号土地管理文件即《关于济源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济源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23.5227公顷,其中包括东官桥村集体耕地21.8251公顷、其他农用地0.5369公顷。济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征用东官桥的土地中的185.6亩用于巨力钢丝绳项目建设。2013年7月14日,虎岭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将用于巨力钢丝绳项目建设的185.6亩土地的补偿款9651200元(每亩52000元)支付给了东官桥村委会。之后,虎岭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在用于巨力钢丝绳项目建设的185.6亩土地的周围建筑了围墙。

2013年8月28日13时许,朱海涛以巨力钢丝绳项目建设用地不合法,所建围墙影响其去地里干活为由,将巨力钢丝绳项目建设用地周围已建筑的东围墙、北围墙推倒了一部分。济水分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朱海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且朱海涛曾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治安处罚过,属情节较重,于2013年8月28日20时15分向朱海涛告知了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天,济水分局作出济公济分(治安)行罚决字〔2013〕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朱海涛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22时14分送达朱海涛。

一审认为:济水分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济源市人民政府对征收济源市承留镇东官桥村的土地在2013年6月13日获得了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之后决定将征用东官桥村土地中的185.6亩用于巨力钢丝绳项目建设,虎岭产业集聚区管委会2013年7月14日已按每亩52000元的补偿标准支付了东官桥村委会185.6亩土地的补偿款9651200元,虎岭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在用于巨力钢丝绳项目建设的185.6亩土地的周围建筑了围墙,朱海涛2013年8月28日13时许将东围墙、北围墙推倒了一部分的事实。因东官桥村的部分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且虎岭集聚区管委会关于用于巨力钢丝绳项目建设的土地也已足额支付了东官桥土地补偿款,故朱海涛无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建设。朱海涛推倒围墙的行为是非法的,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朱海涛曾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治安处罚过,属情节较重。济水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海涛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行为以及济源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并非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都应当遵照执行,在被依法撤销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私力进行对抗。故朱海涛认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东官桥村的土地作出的征地批准行为以及济源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其拆除围墙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从而认为济水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综上,济水分局对朱海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基于此,朱海涛要求济水分局对其进行国家赔偿,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济公济分(治安)行罚决字〔2013〕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驳回原告朱海涛要求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支付其赔偿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海涛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